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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4:44:31 GMT -5
年签署了《大宪章》,该宪章根据成文规则进行管理,因此没有进一步滥用。 跨越历史,谈现行宪法,说得清清楚楚。 由于 STF 本身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决定非典型措施必须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因此这种想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严格来说,就其性质而言,基本权利永远不会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任何决定或行为的影响,因此,除非有更好的判断,否则这样的观察将是一种谨慎和不必要的补充。 此外,考虑到这个幅员辽阔的国家现有的大量程序以及该决定可能影响到 78% 的巴西家庭,现实的空间很大。 例如,让我们想象一下,拒绝债务人参加竞争,因为他有债务,而无罪原则则有利于那些没有被定罪的人此外,如果要保证债权人付款,那么剥夺债务人的驾驶执照或护照或剥夺他参加比赛的权利有何意义。 此类措施影响债务人的人身,并可能对债务人的家庭产生影响(立法者不希望的);更像是对那些欠钱而不能甚至没有能力支付的人的抗议;因个人或家人的健康状况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因封城、疫情导致生活水平和收入下降,而通过 Fies、委托信贷承担债务的人受到的惩罚,或该情况的其他负面后果;针对那些失业的人等等。 归根结底,这笔账单似乎倾向于流向那些必须承担债务的个人,他们不 WhatsApp 号码 是少数粗心的人,而是绝大多数光荣的巴西家庭:78%! 综上所述,“非典型”措施听起来更像是对债务人及其家人的一种惩罚,而不是有利于付款的有效措施,也许更接近“无理取闹的催收手段”的愿景,请记住,是《消费者保护法》第 42 条所禁止的,该法规定债务人不得“受到嘲笑”或“遭受任何类型的尴尬或威胁”。 在那里,国民大会很明确,希望保护债务人免受可能使他难堪或威胁的“任何类型”措施的影响,并且由于这是一项(全面的)保护规则,因此它必须具有弹性的解释和充分的有效性,即使宪法“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手段。 当然,并非所有债务人都是由于消费者关系而达到这种法律地位。然而,我们并没有考虑任何具体案例,而是反思背景和当前的监管支持。 按照这种思路,对于以消费者关系为背景的情况,同一层次的两个法律条款之间将存在明显的规范冲突,特别规范(《消费者保护法》第 42 条)在一般规范面前占主导地位。规范(《民事诉讼法》第 139 条第四款)。 在发生违约的其他法律关系中,债务人的个人不应受到已经提到的开放类型的约束,这种类型涉及债权人可以向法官提出的各种债权的广泛整合,而这是我们的想象力所无法做到的。达到。 一般来说,也许解释的最佳指南是考虑“非典型”主张的客体是否涉及专门旨在获得信贷的措施。既然如此,自然是求情并应允。 否则,这可能会落在债务人的身上,这不会直接有助于债权人的满意,听起来更像是对别人违约的抗议,而可信的是,没有债务人的积极参与就没有签订合同。债权人根据风险分析、提供担保等实际上授予信贷。 因此,债务人由于与债权人建立了法律-物质关系,因此不具有恶棍的角色,必须受到惩罚并谴责其单独应对——并在“非典型措施”的掩护下——因为超出你控制范围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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